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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教育改革发展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06-12 点击数: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高等学校,厅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教育改革发展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湖北省教育厅

2014年6月9日

附件:

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教育改革发展专项管理办法(试 行)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精神,创新教育体制机制,推进教育强省建设,特设立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教育改革发展专项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育改革发展专项”)。为加强研究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育改革发展专项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研究成果力求既具有政策性、理论性,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我省教育改革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决策参考与政策建议。

第二条 教育改革发展专项围绕深化教育改革,推进教育强省建设和教育现代化,重点加强具有基础性、前瞻性、全局性、战略性的教育政策研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实证研究为主,适当兼顾理论研究。研究的主要方向是:湖北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目标、战略、主要任务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湖北教育综合改革及试点研究;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对策研究;湖北教育的国内外比较研究。

第三条 教育改革发展专项研究项目参照《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统一管理,单独组织实施。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实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每年评审立项10个左右重点研究项目,20个左右一般研究项目。

第四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省教育厅征集并下发课题指南,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下达立项。有关重大研究项目可采取委托研究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教育改革发展专项申报面向全省高校、有关科研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党政机关。项目申报人(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正处以上行政职务,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研究工作的能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和相关研究成果,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每个项目申报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承担本研究项目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项目。研究项目以单位名义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研究项目申报通过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实行网上申报,不受理纸质材料。

第六条 按照科学、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组织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评审立项。评审立项的基本程序是:

1、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2、组织专家采取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

3、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进行复核,确定立项结果及资金支持额度。

4、向研究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通知书,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教育改革发展专项的组织实施,并履行如下职责:

1、制定研究项目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年度研究计划、课题指南;

2、组织研究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下达研究项目任务;

3、组织实施研究项目中期检查、验收;

4、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开展研究项目绩效评价;

5、负责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承担研究项目的单位是教育改革发展专项的具体实施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拟定研究项目实施方案,编报项目申请材料;

2、组织研究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研究项目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

3、对研究项目资金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

4、对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积极配合开展研究项目绩效评价。

第九条 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经费使用开支范围、项目资金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经费决算等,按照《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教育改革发展专项一般应在一年内基本完成,少数重点研究项目可适当延期,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课题研究完成后要提交结题报告。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为10000字左右的政策咨询报告,报告重点对我省与国内外现行相关教育政策进行分析,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对需要出台的相关政策提出可行性论证与建议。报告要体现实证研究的特点,重在事实说明和数据分析,形成工作方案或标准,乃至政策文本。教育厅将组织成果评审鉴定,对部分重点研究项目将以专题汇报会等形式进行评审、验收。研究成果经教育厅审核后,每年度结集出版,供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验收通通过后,省教育厅将组织开展教育改革发展专项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研究项目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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