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实验室的功能与效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加强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院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学院实验室的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资源共享。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集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实验室。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要求,编写、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六条 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教师严格的教学态度和作风,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
第七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内容应体现综合性、设计性要求,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出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利用现有的实验设备,大力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各级科研课题,为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实验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实验室条件、人员和技术优势,积极对外开展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九条 加强开放实验室的建设,提倡实验资源共享。
第十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护、维修、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常好状态,仪器设备帐、物、卡相符率达100%,总体完好率在80%以上。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仪器设备的开发、自制,发挥自己的技术潜力,为教学和科研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进行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
第十三条 积极做好实验室内外环境卫生,讲文明,讲礼貌,讲师德,把实验室建设成精神文明的基地。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实验室排污管理制度,加强实验过程中的废物、废气、废液、燥声等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实验人员和实验学生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和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五条 我院对实验室实行统一建设与管理,由教务部统筹领导实验室各项工作,实验中心具体落实,推行学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各系部负责本单位专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隶属学院教学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相关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应对实验室建设、高校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实验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负责全院实验室的宏观管理及监控,协助教务部、主管院长会同相关系部在学院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做好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由教务部提名学院聘任,实验中心实验室负责人由实验中心主任提名,学院聘任,系、部直属实验室的负责人由实验室所在系、部提名,学院聘任,并接受实验中心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安全、维护及对外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是实验室任务执行的具体负责人,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实验室室内工作以及调配仪器设备的使用。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照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学科发展的方向和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考虑,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建设。
第二十一条 我院的实验室按功能分为两类:公共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凡主要面向学生进行基础类课程或者专业基础类课程实验教学的实验室为公共实验室;凡主要面向专业课程实验教学的实验室为专业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各建立科学的、规范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有关物资、人员、工作档案、安全检查、学生实验守则和基本信息等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学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销, 需经教务部会同系部会签,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立由教务部(实验中心)会同相关系、部按国家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新增的仪器设备 , 注意成组配套,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做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管理制,由各实验室所在系、部提交立项申报书、经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实验室制度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如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验教学的管理等。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专职实验员原则上实行坐班制。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参加各种项目的科研、生产任务时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保密资料存放要按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实验队伍的建设、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要不断从思想教育、业务考核和技术培训方面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培养,进一步提高实验人员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 实验教学技术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对工作认真负责。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按学院人事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专职人员的职称评定,可以根据所在岗位向工程、实验系列发展。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纳入教师系列职称评定。但要充分考虑实验教学工作的特殊性。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根据本室的特点,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 ) 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三十三条 对实验室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明确本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 ,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三十四条 要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实验中使用放射源、致癌物质、毒品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要按照相关的程序正确使用,同时在工艺、设备上采取防护措施。对那些在放射性类、化学生物类有毒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物质环境中从事实验的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不同级别的保健待遇。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学院将定期组织实验室人员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管理的经验;开展实验室建设管理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对违章失职造成学校工作和财产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对在实验室工作中,为提高学院的实验教学质量和提高科研水平做出较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2013年4月16日,湖工大工程〔2013〕45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