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推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北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和有关政策法规, 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日常事务管理中的议事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院长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协商确定其他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改革举措和实施方案。
(二)审议学院的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研究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研究全院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校园建设、后勤保障、内部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宜。
(三)研究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干部任免、奖励惩处、人才引进及培养、职称评聘、人事推荐、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及其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审议学院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固定资产调配、学院收入分配、教职工福利待遇、大宗物资和图书设备采购、大额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大型庆典活动等其他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学生教育管理、招生、就业、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六)研究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按照分工分别由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主持。召开会议时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会议应改期进行。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班子成员向院长提出,由院长同书记商定。所提议题原则上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一般不临时动议研究问题。已确定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院领导不在,一般不予研究。
第七条 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议题,在提交议题前,班子成员要充分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会议议题确定以后,应进行充分酝酿,议题提出人提出初步方案,重要议题必须通过有关咨询机构论证并提出方案。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审议议题时首先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后,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结论性意见或通过会议表决作出决定,决定须经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会后进一步交换意见和调查研究,下次会议再议,必要时向董事会或校党委报告。
第十条 办公室必须全面、真实、完整地做好会议记录,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四章 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个人相关利益的问题时,本人应予回避。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在正式公开之前,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决议)的督办与协调工作。院长、党委书记要及时了解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在执行决议过程中,如确属贯彻困难或有问题,应根据议事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三条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按相关管理规定需上报学院董事会或校党委、行政审批的,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0月13日,湖工大工程党〔2015〕9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