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增强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及管理规范化,不断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研、指导、监督、审议、评估和提出决策性意见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设立,独立履行义务,行使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章 机构组成与任期
第四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部,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具有较强改革创新意识、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的教师和管理干部担任。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的增免、调整须由委员会集体讨论,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教学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届满进行调整。为保障工作连续性,委员可连任两届,每届更换委员不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工作,负责召集委员会全体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委员会工作办法,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的决议须在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会议的情况下,经与会人数的过半通过,方为有效。委员会主任因故缺席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业委员会及其他教学组织。有关教学方面的专业委员会及组织均隶属于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十条 各系部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参照本章程的相关条文成立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由5—7人组成,系部负责人任主任。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接受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其组成及变动情况应及时报教务部备案,其换届与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换届同步进行。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针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讨论,提出建议:
1.学院中长期教育改革和事业发展规划;
2.学院的人才培养规格及培养方案;
3.教学内容调整以及教学方法、手段改革方案;
4.课程建设、教材建设;
5.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6.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实验教学改革方案;
7.学院实践教学计划及实施方案;
8.学院重大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9.推荐院级以上(含院级)各种教学表彰。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院级精品课程建设立项和院级教学研究立项;负责评审推荐省级精品课程,负责评审推荐省级教学研究立项;负责指导学院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学风、教风建设;负责评审院级教学成果、评审院级各类教学优秀奖、负责向学院推荐省级教学成果;负责评审教学名师,报学院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处理本科教学工程等其它重大教育教学事项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院划拨专项经费,保障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2年5月20日,湖工大工程〔2012〕24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