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深层次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精神,促进我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在学生健康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院社会实践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升综合素质、融入并服务社会的重要环节,是引导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管理
1.学院成立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我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由团委负责全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2.社会实践活动分学院统一组织的集中实践团队和个人实践活动。学院重点扶持带有科研选题和符合团中央重点课题研究方向的实践团队。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团队人数控制在8—12人,集中实践团队必须有指导教师带队。
3.实践计划要求具体化、专业化、书面化。实践团队实行申报制,由实践团队填报社会实践立项申报书,经所在系(部)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由系(部)统一上报学院团委。跨系、跨学科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所在系(部)负责该项目的申报。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择优认定为院级重点项目并予以资助。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基本要求
1.在校本、专科生都必须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我院具体情况,除平时的活动外,要求本、专科生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社会实践活动。
2.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
3.实践过程中,应遵纪守法,确保安全,扎实工作,讲求实效,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五条 学院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由院团委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资助立项的重点项目;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报告等。相关要求如下:
1.院团委根据各实践团队的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对团队立项并予以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践团队的基本活动费用,同时参考路程、人数及项目创新性等因素决定资助额度。
2.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的使用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对于铺张浪费、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一经核实,将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3.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且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和资助金额限度内按照学院财务制度报销。
第三章 考核与表彰
第六条 学院每年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对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实践团队”,对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的系授予“优秀组织单位”;个人奖分为“优秀指导教师”和“先进个人”等奖项。学院推荐优秀团队和先进个人参加各类省级先进奖项的申报评比。
第七条 申报“团体奖”的单位,应提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与实践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个人奖”由个人根据申报条件提出申请,院团委审定;“优秀调研报告”由院团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定。
第八条 为了扩大和深化社会实践活动的教育效果,在成绩考评基础上,院团委、系团总支还要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交流活动,如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展览、演讲会、报告会、座谈会等,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我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健康、深入地向前发展。
第九条 院团委要及时认真全面地做好全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总结,按时报送上级团组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予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017年10月30日,湖工大工程〔2017〕44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