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教师师德师风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执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院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为奋斗目标,积极引导广大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高校教师队伍。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价值引领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学院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学院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坚持师德师风为上原则。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找准与教师思想的共鸣点,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培育教师高尚道德情操。
(三)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落实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坚持改进创新原则。不断探索新时期师德建设的规律和特点,运用教师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增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实际效果。
第四条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总体工作要求: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我院师德师风建设。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激励与奖惩相结合的学院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引导广大教师自尊、自律、自强,做学生敬仰爱戴的品行之师、学问之师,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第五条 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部、人力资源部、以及各系、部党总支等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由教师工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系、部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系、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各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系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审定师德师风建设相关制度和政策,审核全院师德师风建设检查考评结果,审核师德师风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与评选结果,研究处理师德师风重大事项。
第三章 师德师风教育
第七条 强化师德师风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院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并贯穿教师聘任、考核、激励、发展等职业生涯全过程;重视对教师的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责任单位:教师工作部、各系部)
第八条 将师德师风教育纳入学院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在新教师入职培训、教师职业素养及教学能力等培训中,加大师德师风教育的培训力度。将师德师风教育作为学院教师团队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培育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教师工作部、各系部)
第九条 创新师德师风教育形式,开展线上线下的师德师风学习活动,把学院师德师风典型、一线优秀教师等请进课堂,用他们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师风内涵。结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师德师风教育,鼓励广大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实践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在国情教育中提升师德师风素养,切实增强师德师风教育效果。(责任单位:教师工作部、教务部、党委办公室)
第十条 发挥党组织政治优势,推动基层党组织参与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各教工支部通过党员组织生活、专题座谈会、主题党日活动等方式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责任单位:党委办公室)
第四章 师德师风宣传
第十一条 加强师德师风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师风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将师德师风宣传作为学院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学院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责任单位:党委办公室)
第十二条 拓展师德师风宣传渠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深入挖掘和深度报道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领域表现突出的师德师风典型人物。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契机,集中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彰显榜样示范作用,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文化氛围。(责任单位:党委办公室、教师工作部)
第十三条 建立师德师风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舆情,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师德层面突发舆情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舆情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责任单位:党委办公室、教师工作部)
第五章 师德师风考核
第十四条 师德师风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以《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基本依据,开展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全面覆盖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方面。(责任单位: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各系部)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教师招聘和人才引进过程中的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全面考察候选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以及所做出的无犯罪记录和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承诺,严把学院教师选聘入口关。(责任单位: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各系部)
第十六条 师德师风考核结合学院教师年度考核进行,并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专项指标。进一步落实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中将“德”即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作为考核的首要核心内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的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并在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干部选拔以及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责任单位: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各系部)
第十七条 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在师德师风考核中,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领导考评等多种形式。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根据考核的情况,系部可以推荐特别优秀的教师参与学院有关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的评选。对于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师反馈具体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可在结果通知下发30日内向考核等级确认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批准后,可重新进行考核,重新考核后的结果为最终结果。(责任单位:教师工作部、各系部)
第十八条 师德师风考核档案的建立及考核结果运用。各系部师德师风考核的组织实施情况、考核结果需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师工作部归档备案。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其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在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干部选拔以及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责任单位: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学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第十九条 师德师风考核纳入学院目标管理。对因教师出现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受到院级以上处分的系、部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系、部年度评优资格。 (责任单位:学院办公室)
第六章 师德师风监督
第二十条 构建学院、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纪检监察、学生代表大会等部门、机构在教师作风建设、学术规范、教师育人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及时了解并掌握教师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全方位加强师德师风监督。(责任单位:教师工作部、学院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将师德师风监督纳入教师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督导评估重要内容,健全多方参与的评教机制,强化课堂意识形态管理,加强对教学态度、教学行为、师生关系等师德师风问题的监督。(责任单位:教师工作部、教务部、各系部)
第二十二条 畅通师德师风投诉渠道,接受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掌握师德师风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师风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开展师德师风状况调研,建立师德师风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办公室、教师工作部)
第七章 师德师风奖惩
第二十三条 注重师德师风激励,完善师德师风表彰奖励机制,推进师德师风标兵等各类校内先进的评选活动,进一步突显师德师风典型的榜样作用和示范影响力。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在职称评审、干部选拔、岗位聘任、年终评优等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师德师风表现突出的教师。(责任单:人力资源部、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教师工作部)
第二十四条 严格师德师风惩处。完善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教师出现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及时进行约谈、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暂停授课,调离教师岗位直至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办公室、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根据本办法,细化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1年1月14日,湖工大工程党教师字〔2021〕1号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