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食堂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排除各种用气隐患,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校园安全稳定,依法、科学、文明使用燃气,预防火险火灾事故及气体爆炸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以院长为燃气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机制。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燃气安全、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燃气安全的具体责任人,建立本单位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并至少配置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检查所辖范围的燃气使用安全情况并做好记录,应当确保本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燃气安全具体责任。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具,严禁使用未经武汉市燃气管理部门认定和已属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橡胶管连接天燃气用具。
四、不准擅自增加、改装、迁移、加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仪表,不准擅自开启或关闭阀门箱和燃气表箱,破坏燃气设施,如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供气单位报修。
五、不可自行改动燃气供气设施,若需对管道及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拆除的,应提出申请,报燃气公司处理。
六、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开窗通风,并到安全地带拨打电话报警。严禁各种火种进入室内,不得开启电气设备、移动通信设备,防止产生电火花引起燃气爆炸。
七、燃具发生故障后,应请具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不得自行更换维修,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八、自动熄火保护装置或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异常,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管理人员汇报,委托厂家或燃气公司等专业单位维护、检测。
九、使用天然气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燃气管线、燃气表等定期除尘清理,食堂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谨防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
十、燃气管道不得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不得在燃气设施上栓绑绳索、电线或吊挂物品,燃气设施周边禁止燃放鞭炮。
十一、用气场所应按照消防法规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十二、不准在操作间使用多种气源,不得在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周围堆物、堆料及使用明火。
十三、不准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毁坏、拆除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十四、液化气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燃气专用胶管应每两年更换一次,胶管连接处应使用喉码锁紧,长度不应超过2米,严禁穿墙越室。发现胶管老化龟裂应及时更换。
十五、设专人负责定期组织对燃气主管道及各支管道、阀门、燃具灶等设施设备完好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或与天然气公司联系,并做好巡视、使用记录,留存台账。
十六、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食堂管理人员,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十七、各食堂应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操作维护人员应熟悉管道燃气基本知识、操作方法和步骤,掌握燃气泄漏的应急处理措施。
十八、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不可“气等火”,防止因爆燃产生危险,即先点燃引火源,再打开点火器具供气开关,点燃点火器具后,将点火器具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十九、加强用气安全教育,食堂从业人员,特别是燃气炉灶操作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灭初期火灾。
二十、当遇意外停气时,必须及时关闭燃器具自身阀门和燃器具前阀门,待供气恢复正常时方可使用。
二十一、食堂管理人员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员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确保安全使用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