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党委会议事程序,保证党委会的质量和效率,使党委会议事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院党委在办学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动学院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事必须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重要决策、决定和指示,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统战工作;
(三)分析研究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加强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
(四)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学院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五)研究讨论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研究决定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基层党支部的学习考核、奖惩;
(七)研究决定党内帮扶、评优、奖励和处分等工作;
(八)研究党员发展、教育及转正事宜;
(九)研究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其它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五条 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出席人员为党委会委员,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确定。
第六条 党委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材料,由党委办公室提前1~2天通知与会人员。
第七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届时不能到会时,应在会前请假。
第八条 党委会在有成员缺席情况下讨论研究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在会后向缺席人员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在会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问题,应暂缓决定;必须决定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十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委会的决定由所分工负责的委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并组织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于每个成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及未公开发布的决定,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一旦出现泄密事件,将追究泄密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2年4月9日,湖工大工程党〔2012〕2号文件发布)